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簡表
一、個人部分
項目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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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稅範圍 (含日出條款) |
◎出售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土地。 ◎105年1月1日起交易下列房屋、土地者: l 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 l 103年1月1日之次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
(繼承或受遺贈取得者,得將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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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稅稅基 |
房地收入-成本-費用-依土地稅法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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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稅稅率 |
境內居住者 |
1.持有1年以內:45%、持有2年以內超過1年:35%、持有10年以內超過2年:20%、持有超過10年:15% 2.因財政部公告之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2年以下之房屋、土地及個人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作興建房屋,自土地取得之日起算2年內完成並銷售該房 年內完成並銷售該房 年內完成並銷售該房 屋、土地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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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境內居住者 |
1. 持有 1年以 內:45% 2. 持有 超過 1年: 35%35%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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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內居住者 自住房地 |
減免 |
1. 個人或其配偶 個人或其配偶 、未成年子女設有戶籍 未成年子女設有戶籍 未成年子女設有戶籍 未成年子女設有戶籍 ;持有並實際居住連續滿 持有並實際居住連續滿 持有並實際居住連續滿 6年且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年且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年且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2. 按前開課稅基 按前開課稅基 按前開課稅基 (即課稅所得 即課稅所得 )計算在 4百萬 元以下免稅;超過 元以下免稅;超過 元以下免稅;超過 元以下免稅;超過 4百萬元部分, 按 10%10%10%稅率 課徵 3.63.63.6年內以 1次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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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購 退稅 |
‧換大屋:全額 換大屋:全額 退稅 (與現制同 ) ‧換小屋:比例退稅 換小屋:比例退稅 換小屋:比例退稅 換小屋:比例退稅 ‧重購後 5年內不得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 年內不得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 年內不得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 年內不得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 年內不得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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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或受遺贈取得者,將被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繼承或受遺贈取得者,將被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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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稅方式 |
分離課稅,所有權完成移轉登記之次日起30天內申報納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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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用途 |
課稅收入循預算程序用於住宅政策及長期照顧服務支出 |
二、營利事業部分
項目 |
內容 |
課稅範圍 及稅收用途 |
同個人 |
課稅稅基 |
房地收入- 成本-費用-依土地稅法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 |
課稅稅率 |
1.17%(與現制同 ) 2.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 (1)持有1年以內:45% ; (2)持有超過1年:35% |
課稅方式 |
併入年度結算申報課稅 (與現制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