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長的話
89年加入經營團隊,擔任地政士所長一職,多 年來本所經營除了依靠「專業」、「經驗」外,就是「誠信」二字的信念來服務普羅大眾。 古人云:「人而無信,不知其可也。」在現今社會上為人處事若不講信用,根本無法取得別人的信任,讓他放心的把身家財產託付於你辦理。 人無信則不立,所以我把「誠信」當成本事務所的經營理念, 時時警惕自己,莫忘初衷,這也是本所長期以來能屹立不搖的碁石。
鴻鈞地政士事務所 所長 林桐助
地政、買賣、信託、節稅等相關報導
鴻鈞地政士服務案例
FAQ
該資料可進入內政部地政司全球資訊網,點選「資訊與服務>地政相關系統查詢>開業地政士查詢」。
鴻鈞代書 鴻鈞地政士
一、 買賣案件:凡登記原因為「買賣」的移轉案件,應於登記完畢次日起30日內,由權利人(買方)、地政士或不動產經紀業申報登錄。
二、 租賃案件:透過仲介業者成交之租賃案,應於簽訂租賃契約書後30日內,由仲介業者申報登錄。若當事人自行成交,則無須申報登錄。
三、 預售屋案件:透過代銷業者成交之預售屋案(含未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新成屋),應於委託代銷契約屆滿或終止30日內,由代銷業者申報登錄。若是建商或地主自行銷售之預售屋,則等到房子蓋好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以買賣案件辦理申報登錄。代書 鴻鈞代書 鴻鈞地政士
請攜帶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籍謄本(但地政事務所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免附)及繼承人之身分證正本、印章到地政事務所申請,經審核無誤後即可查詢被繼承人之歸戶資料。鴻鈞代書 鴻鈞地政士
依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1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後,應即公告繼承人於3個月內聲請登記;逾期仍未聲請者,得由地政機關予以列冊管理,但有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其期間應予扣除。以前土地法規定,被政府代管的不動產,是要繳交代管費的,但是土地法第73條之1於民國89年1月26日修正公布後,由原來「代管」修正為「列冊管理」,而且不再收取列冊管理費用。又位於本市的不動產在土地法89年修正前已經被代管者,已執行代管之期間併入列冊管理期間計算,而且到現在還沒有辦理繼承登記者,也不用再繳交代管費用。
未辦繼承登記之不動產經地政機關列冊管理滿15年仍未辦理繼承登記者,則移送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標售所得價款儲存於專戶,繼承人得依法定應繼分領取,逾10年無繼承人申領該價款者,歸屬國庫。
(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自102年1月1日改制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一、列冊管理之目的,依土地法第73條之1之立法意旨乃是為督促繼承人儘速辦理繼承登記,以使地籍資料與實際相合,兼以保障繼承人法定取得之權益。逾期未辦理繼承登記而執行列冊管理,甚或移送國有財產局標售只是一種手段,係基於維護土地資源使地籍資料完整並促進土地合理利用及有關土地政策之推展。
二、列冊管理之期限,依土地法第73條之1第2項規定:「前項列冊管理期間為15年,逾期仍未聲請登記者,由地政機關將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清冊移請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繼承人占有或第三人占有無合法使用權者,於標售後喪失其占有之權利;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租賃期間超過5年者,於標售後以5年為限。」
三、標售所得價款之處理方式,依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規定:「標售所得之價款應於國庫設立專戶儲存,繼承人得依其法定應繼分領取。逾10年無繼承人申請提領該價款者,歸屬國庫。」。
(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自102年1月1日改制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一、權利人(買方)如屆期未申報或申報不實,不會直接處罰,而會給予一次限期改正的機會,但經通知限期改正而屆期未改正者,則會處以新臺幣3萬至15萬元的罰鍰,並再限期改正,如屆期未改正者,則按次處罰至完成改正為止。
二、地政士或不動產經紀業(含仲介業及代銷業)如屆期未申報或申報不實,則直接裁處新臺幣3萬至15萬元之罰鍰,並限期改正,如屆期未改正者,則按次處罰至完成改正為止。
向地政事務所辦理各項登記業務,可自己辦理,也可出具委託書委託他人代為辦理。如果是簡易登記案件還可以通信申請。
由於各界對於不動產交易最關切的就是成交價格,但房地產價格的形成,受區位及不動產本身的條件等因素影響,所以實價登錄如僅申報成交價並無法呈現有效的資訊,故申報內容包括交易標的、價格資訊及標的資訊,以讓大眾了解各成交案件之差異性。代書 鴻鈞代書 鴻鈞地政士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36條規定,土地法第78條第8款所稱限制登記,謂限制登記名義人處分其土地權利所為之登記。限制登記,包括預告登記、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或破產登記,及其他依法律所為禁止處分之登記。
鴻鈞
代書 鴻鈞地政士
按民法第1174條規定,繼承人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檢附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書、除戶戶籍謄本、繼承人戶籍謄本(但地政事務所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免附)、繼承系統表、印鑑證明、繼承權拋棄通知書收據等,具狀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權。鴻鈞代書 鴻鈞地政士
一、辦理繼承登記時,應先向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的國稅局申報遺產稅,繳清稅款後取得遺產稅繳納(免稅)或同意移轉證明書,並至不動產所在稅捐稽徵機關加蓋無欠繳稅費章戳後,檢附登記申請書、登記清冊、繼承系統表、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籍謄本、繼承人現在的戶籍謄本(但地政事務所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免附)、土地、建物所有權狀、遺產稅繳清(免稅)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向不動產所在之地政事務所申辦;如有拋棄繼承者,並應加附拋棄書及印鑑證明(繼承開始在74.6.5以後,拋棄繼承應檢附法院准予備查之文件,免附印鑑證明);如有協議分割繼承者,並應加附協議書正副本(正本需按不動產權利價值千分之一貼印花)及全部繼承人印鑑證明。申請人可以親自或委託他人辦理,但是不受理以郵寄方式申辦。
二、上述登記申請書及登記清冊書表,可向本市各地政事務所服務台免費索取,或上臺北市民e點通下載,本市各地政事務所並印製繼承登記申請須知供民眾免費索取。
三、地政士法已於90年10月24日公布並於91年4月24日起施行,以前所稱的「代書」,現在已改稱為「地政士」,但是必須要領有開業執照而且有加入地政士公會的地政士才可以執業。所以,如果因無法親自辦理繼承登記而需委託地政士辦理的話,一定要找有開業執照且有加入公會的地政士。想知道地政士是否領有開業執照及是否加入公會,可上本局網站服務園地中查詢服務項下的合法不動產服務業者查詢 。
四、繼承登記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辦理,但如有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者,其期間可予扣除(例如: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稅,國稅局受理之期間)。聲請逾期者,每逾1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1倍之罰鍰,最高可罰至登記費之20倍。
如果繼承人對於遺產分配一直無法達成協議或無法檢附被繼承人權狀,致遲未聲請繼承登記,擔憂被地政機關列冊管理或將來辦理繼承登記時需繳罰鍰,可先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20條規定,由部分繼承人檢附辦理繼承登記應備文件及切結無法檢附被繼承人之所有權狀之事由,向地政事務所申請繼承登記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該被繼承人之權狀,登記機關於登記完畢時將公告註銷,俟全體繼承人達成協議後,再向地政事務所申辦遺產分割登記事宜。
依照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次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則依同法第1144條定之。
買賣案件必須在買賣移轉登記完畢次日起30日內完成申報,故101年10月1日為該買賣案件申報登錄期限之最後一日。
一、 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遺失時,由登記名義人檢具登記申請書、登記清冊、切結書(敘明滅失原因)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如政府機關出具之公函、相關之「火災證明」或「報案證明」等)、身分證明等文件向不動產所在地之登記機關申請,經登記機關公告30日,並通知登記名義人。公告期滿無人提出異議後,即予補發。如登記名義人本人未能持國民身分證正本親自至地政事務所核對身分者,得檢附原因發生日期前1年以後核發之印鑑證明,委託他人代理申請。
二、 按土地登記係由該土地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辦理(土地登記規則第3條),故遺失不動產所有權狀,應由登記名義人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申請書狀補給登記,無法跨縣市申請。
LINKS
Contacts